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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单位、法人或自然人
设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5号)
许可时限:19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按拆迁安置补偿总额的4‰
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
许可条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七)评估中介机构摸底调查报告;
(八)拆迁委托协议;
(九)房屋拆除备案手续。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负责人: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7230552
725868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当即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负责联系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查。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房地产管理局工程技术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现场勘察的,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根据窗口安排的时间组织现场勘察,依法履行勘察核对职责。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工程技术科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理由和意见交于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市房地产管理局工程技术科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办理发证手续。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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