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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物业管理企业
设定依据: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5号)。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省建设厅所需工作日除外)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条件: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一、申请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申请三级资质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负责人: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7230552
725868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当即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负责联系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查。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现场勘察的,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根据窗口安排的时间组织现场勘察,依法履行勘察核对职责。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理由和意见交于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办理发证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的,签发审核意见,上报省建设厅。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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