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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设定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第40号令,2004年7月20日修正)。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条件: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负责人: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7230552
725868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当即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负责联系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查。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现场勘察的,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窗口安排的时间组织现场勘察,严格依法履行勘察核对职责。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理由和意见交于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办理发证手续。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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